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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24年5月1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华体官方网页版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华体官方网页版(英文:Hebe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北省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是:

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按照新发展理念,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合理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省工程咨询协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法律规范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工作,进行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有关机构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制定河北省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方案;组织省域范围内(含中央驻冀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申报、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工作。

(四)根据会员需求,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推动本行业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河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活动,促进工程咨询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为遴选《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奠定基础。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好《河北工程咨询网》,编辑出版《河北省工程咨询》会刊,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八)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委托,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依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九)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我省域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工程咨询机构,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 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工程咨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知名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案证明或资信证书复印件;

3.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高级职称、咨询工程师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义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咨询领域有影响,在本专业有代表性,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能参加协会活动的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专家、中青年技术骨干;

(二)热心行业和协会工作,并为行业或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

(三)热爱祖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党在新时代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20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10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理事长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交理事会选举;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负责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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